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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1日電)監察院今天表示,國防部海軍及空軍司令部未依法查驗及把關,遭亞航公司浮報維修費新台幣7000餘萬元,監察院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。 監察院表示,國防部(軍備局)為提高軍工廠經營績效,於94年間辦理「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」採購案,經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,同年10月3日由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、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漢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4家廠商聯合承攬得標(漢翔公司為代表廠商),決標金額71億6114萬元,因亞航公司涉嫌虛報維修價款,詐取公帑,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6月25日起訴,並經台南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31日判決無罪。 監察院調查發現,海軍司令部於「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」案辦理過程,既未隨時查驗請款費用單據,亦未進行國際詢價,且未進行履約價格查訪,只要得標廠商亞航公司報價的修復成本低於新品65%,即認為合理價格。其未依契約規定覈實查驗亞航公司分包商API公司的成本價格,肇致海軍因遭亞航公司浮報維修費而受有5644萬2905元損失,顯有怠失。 監察院表示,合約管制單位空軍司令部曾於95年5月23日及96年6月5日分別函復陸軍司令部及漢翔公司稱,合約商既有能量應比照本案契約決標價辦理,不應採議定總價方式。 不過,海軍司令部辦理本案契約履約計價過程,有關合約商「既有能量」計價疑義,既未向本案合約管制單位空軍司令部請求釋疑,且逕依95年8月1日不存在的會議決議,以「總價承攬」方式辦理計價,又只要亞航公司報價低於新品65%,即單憑亞航公司報價發票付款,遭亞航公司浮報維修價款而使該部受有共計1433萬9369元損失,核有違失。 監察院表示,另空軍司令部針對前揭合約商「既有能量」計價疑義,已於95年5月23日函復陸軍司令部依合約決標費率計價,惟於同年8月1日出席由律師蕭育娟主持的諮詢會議中卻未置一詞,態度反覆;又空軍司令部於開立工作委託單時,亦未嚴格把關審查「總價承攬」適法性,即草率同意,均核有違失,今天通過糾正。10507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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